更新时间:2022-10-26 09:55:35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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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各地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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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受理大厅收到企业申请文件、资料后,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(一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,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;
(二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;
(三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企业当场更正;
(四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,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(五)企业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按照受理大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,立即受理其申请。
受理大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资料,受理大厅应及时移交实施机关业务部门。
第十二条 实施机关业务部门接到许可材料后,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、资料进行审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