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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网络直播行业股权架构设计降低税务风险财税合规

更新时间:2022-07-06 16:54:30点击:

郑州网络直播行业股权架构设计降低税务风险财税合规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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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点:

  (一)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区分不当

  在网络直播业务中,主播的收入主要有几种类型,即用户观看直播的打赏收入、因带货取得的分成收入、因签约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而取得的“工资”收入、为商家宣传取得的代言收入等等。不同的收入类型,在进行纳税申报时,应对收入性质作出区分,也易因收入性质申报错误,引发税务风险。

  1、混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

  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的规定,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,个人从事办学、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,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。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
  从形式上看,主播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独立劳务时,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;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,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,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。不过,基于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的判断,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。在主播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情形下,其直播收入是否可能构成经营所得?在主播已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情形下,其收入是否可能构成劳务报酬所得?这些是实务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。从曝光的网红主播雪梨、林珊珊、薇雅等案件来看,三位主播都有注册企业并存在以企业之名签约的情形,但其收入性质依旧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因此,在收入性质的定性上,要深挖交易的实质,以破解税务风险。

  2、混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

  “个人与支付主体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是区分工资、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。”尽管在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后,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综合所得税率,只是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税率更高,且允许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扣除。同时,主播与平台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,对增值税征收也具有意义,它决定主播从平台所获报酬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、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。因此,要通过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约的合同性质来判断,其实质是属于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,再进一步区分主播收入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。

  (二)平台将纳税申报工作转交由第三方负责,主播承担申报不实的税务风险

  如果网络主播取得的是经营所得,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则应由其自行申报;如果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,则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。

  实践中,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合约中简单约定“网络主播收入为税后收入,平台负有代扣代缴义务”。而事实上,平台为了简化对网络主播们纳税申报的管理程序,往往将纳税申报等工作转交第三方。这种方法易引发两种风险,第一:如果是经营所得,本属于主播自行申报,一旦平台委托的第三方不如实按期申报,法律风险由主播承担;第二,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,而第三方平台按经营所得申报,则主播易被定性为“转换收入性质的偷税”。

  (三)网络直播行业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现象较为普遍

  网络主播通常采取以下方式降低应纳税额:一、设立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;二、以该主体名义申请园区核定征收政策;三、由该商事主体对外签订合作协议;四、根据核定税额缴纳主播个人所得税。几起网络主播税务违法案件的曝光,已经说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行为,已经被税务机关稽查。

  但2022年开始,伴随着各地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大清查以及严监管,后续网络直播行业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现象将得到缓解。